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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通用条款及细则

1. 本条款中,如文中无其他规定,则

a. “申请人”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独资经营商、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b. “展位”是指经许可的场地。

c. “通用条款和细则”是指由主办方随时修改的、关于申请、展览规章制度的本通用条款和细则。

d. “参展商”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其展览申请已由主办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称为“展位确认函”)予以接受、且已全额支付参展费的独资经营商、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e. “展会”是指申请表中指明的主办方将要组织的展览会。

f. “展会场地”是指申请表中明确的任何场地。

g. “主办方”是指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及旗下在中国的子公司,其作为发起人及主办方负责调控、管理展会一切事宜。

h. “宣传资料”是指参展商准备在展会上展示、发放或使用的推广用礼品、目录、手册及任何类型的广告和宣传资料。

i. “展台”是指经许可的场地,包括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摆设。

j. “观众”是指登记为展会观众的个人以及所有记者。

2. 主办方对于申请人的参与拥有绝对自主权。主办方以书面方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之前,并未赋予其任何参展权,即使申请人已随申请表支付全部费用或主办方已收取了申请人的全部付款。主办方保留拒绝任何申请而不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利。主办方无需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主办方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并不得被视为主办方已接受申请人成为参展商。

3. 如参展商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任何内容,主办方将有权拒绝参展商参加展会并对因该违反导致的损害索取赔偿金。

4. 向参展商许可使用的展会场地严格用于商业宣传的目的,在展位的安装期间及展会进行之时,其安排须达到主办方满意的程度。如参展商在为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场地内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场地的用途,则主办方有权不经通知而移除这些物品,费用由参展商承担,并有权处置从展会场地清除的所有物品,参展商不得就被处置的物品向主办方提出索赔。参展商不得要求返还本通用条款和细则项下许可场地的任何款项或已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5. 相关申请费/押金必须与每项申请同时进行且不予退还(除非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中另有规定)。如参展商未在主办方指定的具体限期之前支付未清余额,则主办方有权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展位确认函(如有),并拒绝申请人参加该展会,申请人已支付的所有押金将予没收。

6. 主办方有权随时要求提供额外押金(不计利息),为实际或潜在的损害进行担保。主办方将通知申请人任何额外押金及应当支付该额外押金的付款期限。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支付要求的任何额外押金,主办方将有权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展位确认函,并拒绝申请人参加该展会。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已支付的所有押金将予以没收。展会结束后60日内,在主办方行使权利从额外押金中扣除任何损害赔偿金额(如有)后,此类额外押金将归还申请人(不计利息)。

7. 如主办方不接受某项申请,则申请费/押金应当在作出拒绝申请的通知后30日内退还申请人(不计利息)。

8. 如申请人在收到拒绝其申请的通知前或在申请被批准后因任何原因撤销申请,则其已支付的申请费/押金将被没收,但是第6条提及的押金将予退还。

9. 主办方拥有绝对自主权为申请人分配展位或展台的面积以及该展位或展台的具体位置。与此有关的所有决定都是最终的,不接受任何变更请求。参展商无权就因出具展位确认函后展位的分配发生变化或展位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金获得赔偿;但是,如主办方提供的展位面积低于展位确认函规定面积的50%,则参展商可撤销其申请,在此情况下,已付押金将予退还。

10. 参展商获得在展会上进行展览并使用场地或展台的许可仅针对该参展商,未经主办方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让与、分包或分享,无论参展商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主办方有权自行决定授予或不授予此类批准。

11. 主办方对展位建设和提供展台的要求和批准程序在参展商手册中有详细说明,参展商手册将分发给参展商,并构成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一部分。

12. 参展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围栏、防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公众接近任何正在移动或操作的展品。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仅能由经参展商授权的人员展示或操作,并不得在该人员离开的情况下独自运转。展示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必须取得主办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13. 在展会上使用镭射产品需要取得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申请批准必须在不晚于展会开幕前两个月向主办方提出。

14. 所有视听设备必须定点,并限制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造成任何不便。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家或多家专业视听设备供应商,在此情况下,参展商应当向此/此等专业供应商租赁设备。

15. 除非得到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参展商或观众均不得在展会场地内进行或允许他人拍摄、录音、录像、电视转播、广播。

16. 除非得到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展会场地不允许进行任何广告或示范,包括上演任何时装秀。

17. 地方政府对任何音乐演出(包括使用录制的音乐用于时装秀)参展商应自行申请当地政府规定的所有许可和授权,并在展会开幕前向主办方提交批文复印件。

18. 参展商应负责取得相应的表演权和复制权。

19. 宣传资料只能在参展商自己的展位或展台发放。不得在展会场地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进行业务广告、示范或游说。不得在参展商展位或展台以外的地方放置展品或广告牌。同样,展品的各种价格标签也不许展示。

20. 任何情况下展会场地内都不许使用充气气球。

21. 展会期间,展位和展台必须有参展商的授权代表及主管代表随时当值。这些代表必须熟知参展商的产品及/或服务,且应当获得完全授权,可就参展商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进行协商、订立合同。参展商应确保其代表遵守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以及主办方或其代理在展会开幕之前或期间作出的一切指示。

22. 展会期间,展台应同展品一起展出,展品包含在参展商提交的申请表中并经主办方批准,且包含于申请表指明的产品系列中。展品不可从展台移出或更换为其他类型的展品。展会期间,不得遮盖已获准展示的物品。主办方有权移除其认为有害、非法、违反道德、与主办方背道而驰、不符合展会标准及设置或不符合展会展品说明的任何展品、宣传资料,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23. 参展商保证:展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商标、版权、设计、名称、专利(无论是否登记注册),并同意对任何第三方因参展商及/或主办方侵犯此类第三方权利提出的主张而导致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法律成本)及损害赔偿金,对主办方及其代理、承包商进行足额赔偿。

24. 展位搭建、展台配置及装饰必须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展会开幕前一天的晚上八时之前完成。截至该时间尚未完工的任何场地,主办方保留对其进行安排、安装或装饰的权利,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25. 展会对公众关闭后且经主办方事先同意后展位或展示物才能进行维修或变更。

26. 在展会最后一天的正式关闭时间之前,除非主办方作出特别同意,不得拆除或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27. 参展商的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被许可进入展会之前,其完整详细信息必须提交主办方批准和登记。人员经主办方批准后(“获授权人员”),将发给他们参展证以供识别及入场时使用。参展商应确保获授权人员:- 

a. 在展会场地显著展示其参展证;且

b. 不将其参展证交给其他人。

28. 业内买家及其他行业观众须经授权后才可参观展会。另外,主办方可宣布展会完全或部分向公众开放。

29. 主办方有权在入口进行合理的安全检查,适当时可拒绝观众进场。

30. 观众应当佩带主办方向其发放的参观证/标贴,表明其观众身份。也可要求观众在到达时提供一张商业名片,填写登记表。

31. 禁止参展商和观众携带主办方自行认为对参展商 、观众及/或展会的经营造成危害的危险品进入展览会场地。主办方将没收任何及一切危险或有害品。

32. 参展商和观众不得在展会场地内做以下任何事情,不得允许以下任何事情发生或被忽略: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干扰、妨碍、烦扰、不便、损害或危险的事情,或主办方合理且最终确定认为不符合展会行为标准的事情或被认为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事情。

33. 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同意,明确禁止进入展会的观众以任何形式录像。该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类型的拍照、录像以及对图像绘制图画或草图。

34. 如观众出现任何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行为,主办方将有权要求观众离开展会。

35. 参展商可接受业内买家的订单和佣金,业内买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并订立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合同在展会以外生效。此规定也适用于购买展会结束后交付的展品。

36. 展会上禁止柜台销售,即:销售并交付产品(以及食品和点心的销售)。

37. 主办方应当负责安排对展会的所有宣传。参展商或其代理不得接受或促使任何访问、公告、新闻言论或代表整个展览会的任何宣传。参展商有权公开其参与展会的事实,只要该公开内容无关展会的整体组织。

38. 参展商及观众不得披露、挪用或使用,并应阻止其代表披露、挪用或使用参展商参与展会而获得的与主办方组织展会的业务或参展商事务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或保密信息。

39. 参展商可将展台的内部区域用于广告或宣传,但仅能与该处展示的展品有关。

40. 主办方可对展台以外区域的设计发布指示或规定,并考虑展会的整体主题。参展商应当遵守该规定或指示。

41. 参展商不得在其展台以外的区域(展会前面)进行宣传。

42. 即使在展台内部,也不允许采取以下宣传手段:

  •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府规定或限制,特别是违反消防部门的规定或限制。
  • 含有意识形态或政治性的题材。
  • 干扰其他参展商,如声、光干扰(闪光、移动投影、扬声器广播等)。
  • 导致尘土或垃圾堆积。
  • 妨碍观众流通,特别是造成过道拥挤。
  • 用彩条、彩旗或幻灯片等装饰展位。
  • 用活体动物吸引注意。
  • 构成第三方宣传,以及揭示供应商、消费者或其他公司名称的任何手段。
  • 非主办方或其附属机构的人组织的宣传活动或展会。

43. 使用“法兰克福展览(Messe Frankfurt)”或展会的标识和名称应当取得主办方的书面批准。

44. 主办方根据当次展会的实际需要,有权自主单方面决定是否向本次展会相关服务购买方(包括且不限于展位申请人、参展商、联合参展商等)准备限量不同形式的展会宣传品(包括纪念品、促销品或其他形式的宣传物品等)。主办方若有提供宣传品的,所提供宣传品数量亦为有限,不能保证满足所有相关人员获得宣传品的要求,相关人员不应以没有获得相应宣传品为由而向主办方主张任何权利。

45. 参展商应当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进入展会场地。

46. 参展商全权负责安排运送产品进出展会场地、对产品的运送进行付款、接收、装饰、移动展品。

47. 不得在展会场地内任何铺地毯的区域使用手推车。

48. 展会结束后,应当立即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移走所有展品、展台材料及相关物品。留在展会场地的任何展品或展台材料将被视为遗弃,并由主办方处置,费用由相关参展商承担。进行处置所获的所有收益(如有)应当由主办方保留,且不得就此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赔。

49. 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专用承包商,处理所有产品和展品进出展会场地的搬运事宜,在此情况下,参展商有义务雇佣此类专用承包商提供服务,费用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50. 主办方、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员工不在任何方面对某一参展商、其代表、员工、承包商、代理、或他们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或任何参展商或观众遭受的损失、伤害或其他损害赔偿金(因主办方或其员工疏忽大意导致的人身伤亡除外)承担责任。

51. 主办方无需为展会期间进行的或展会带来的任何商业交易之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52. 观众的任何财产在展会场地或周围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害(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观众在展会或离开展会时遭受任何人身伤亡,主办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因主办方疏忽大意导致的人身伤亡且法律没有排除或限制责任的除外,在法律有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该排除或限制后的责任。

53. 对于因本协定或与该协定相关的、或因参展商违反该规定造成的或第三方向主办方提出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损害赔偿金、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参展商承诺按照主办方、其员工及代理的要求进行赔偿,并在此后任何时间应确保主办方、其员工及代理获得赔偿。

54. 参展商应当负责购买充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展品及展位购买保险,以抵御因偷盗、火灾、公共责任(包括占用人责任)以及任何其他自然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55. 参展商应当购买保险,保险范围为本通用条款和细则规定的其所有潜在责任以及可能的因疏忽大意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参展商应对参展商或其代表、员工或代理的疏忽而为展会、其他参展商或主办方的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56. 观众同意:主办方不需为参展商在展会上展示或销售的任何产品承担责任。

57. 观众同意:因观众对任何知识产权造成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采集任何图像,包括拍照、摄影、录制声像、电视转播、广播或对图像进行任何绘制或勾画导致的任何索赔)而导致主办方遭受的或他人替主办方遭受的或对主办方提出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失、诉讼、法律程序、损害赔偿金、判决、费用、成本(包括法律费)及任何类型的收费,观众将按要求对主办方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58. 针对参展商参加展会应付主办方的所有费用(包括损害赔偿金的索赔),主办方保留处理任何参展商在展会场地内一切财产的权利。

59. 主办方放弃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任何权力,并不阻止以后继续执行本通用条款和细则或继续执行该具体条款,也不得被视为对以后的任何违约进行弃权。

60. 如果发生以下其中一种情况,主办方有权终止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参展权而无需通知:

a. 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内的任何内容;或

b. 作为法人的参展商进入清盘程序(无论是强制或自愿)、或与其债权人合并、或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指定了接管人、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如作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参展商或其成员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

c. 参展商的任何行为在主办方看来不符合展会的性质或目的,或妨碍展会其他参展商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

d. 参展商牵涉任何形式的贪污行为,特别是参展商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主办方雇员、董事、和/或顾问人员(包括其家属)提供或给予补贴和/或其他利益 ,以换取提高其竞争的优惠待遇;或执行或不执行特定行为(同样适用于第三方,特别是公共部门);或

e. 依主办方自行判断此类权利应被终止。

61. 如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参展权根据第59条第(a)、(b)、(c)或(d)款被终止,参展商不得主张退还其已向主办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主办方也保留根据第59条第(d)款对参展商追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62. 如参展商的参展权根据第59条(e)款被终止,则主办方应向参展商退还已付的申请费/押金及任何其他押金。参展商不得就任何此项终止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主办方提出其他索赔。

63. 如发生主办方不能控制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禁运、内乱、疾病爆发、法律程序或政府规章,导致主办方不可能或实际上无法继续进行展会(由主办方完全自行判断),则主办方保留权利,可随时取消展会、改变展会性质、缩减展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会期限,而无需对参展商或观众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本条取消展会、缩减规模、缩短或延长期限或进行展会的任何其他变更,参展商无权也不得就此向主办方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赔,无论是要求损失或损害赔偿,或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向主办方支付的款项。

64. 此外,主办方有权取消或延迟展会,改变展会会期及时间。在此情况下,参展商或观众提出赔偿或退款(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均无效。如开展期间因故叫停或变更展览时间,展会的条款应当适用于新的举办会期和时间。如展会永久停办,参展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退还。

65. 主办方保留权利,可无需向参展商或观众作出通知而随时改变展会的计划、地址、性质或地点。主办方可允许减收参展商场地租金(由主办方自行决定),如主办方同意减少参展商场地面积,将按比例减少已支付的许可场地费,但主办方不对参展商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66. 参展商的所有申索应不晚于展会最后一天后十四(14)日,并采用书面形式送交主办方。提交申索或主办方进行任何审查,并不在任何方面表明主办方对该申索有任何责任。

67. 主办方保留权利,解释、变更和修改本通用条款和细则,随时发布其认为维护展会经营秩序所需的其他规章制度。主办方对本条件及任何其他规章制度的解释和规定为最终决定。

68. 参展商和观众应遵守展会场地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本条款和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构成本条件。如此类规章制度条款与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发生冲突,应以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为准。展会场地规章制度的文本可向主办方索取。

69. 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应当由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进行解释,参展商和观众均不可撤销地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争议的唯一管辖。

70. 阁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只会由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按照本处具体规定的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使用。

71. 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非常重视其使用者的隐私权。本隐私政策阐述了我们惯常因阁下使用我们的网站服务而向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

72. 仅当阁下填写申请表参加展览或展会时,才需要收集阁下的个人信息。参加展览或展会必须填写报名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阁下未提供所有信息,我们将难以联系阁下以确认有关安排,同时,如阁下未向我们提供充分的产品及/或服务信息,可能导致阁下的展位未能安排在展会上的适当位置。阁下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我们按照产品或服务类别分配展位。

73. 填写在线参展商手册时,我们将向阁下收集进一步的信息。这部分信息,由经确认参加某一具体展览或展会的使用者提供。使用者需要完成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其要求(例如对展位设施的要求)并提供展品运输信息。如未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将无法在展览或展会上协助使用者作出符合使用者展位要求的安排。该等信息将被转交给我们的第三方承包商,以协助使用者作出安排。相关表格上已清楚列明哪些信息将会转交第三方承包商。

74. 参展商参与展览或展会而提供的公司信息,将会刊登在该展览或展会的派发场刊中。此类公司信息也将用于会前宣传,以知会将要出席该展览或展会的公众。

75. 我们也将保留贵公司信息,以便将来联系阁下,将阁下可能在未来有意参加的展览或展会通知阁下。如阁下不愿收到此类宣传邮件,材料上将清楚写明阁下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联系我们,以将阁下的名称从此类宣传邮件名单上删除。

76. 未经信息当事人的同意,我们不会使用或传播阁下的个人信息,也不会将信息用于信息收集时所声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我们将对我们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但可将信息提供给:

  • 与我们的经营或服务有关的人员、代理、咨询顾问、审计师、承包商、财务机构及服务提供方;
  • 我们的海外办公室、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合作伙伴;
  • 公众,包括向我们询问展会参展商情况的个人;
  • 对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人;
  • 根据适用的香港法律或其他法律,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披露的个人;及
  • 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或参与我们服务的人